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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续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根据总局要求,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我局升级版后续推行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版后续推行范围
(一)尚未完成升级的特殊企业。
(二)起征点以上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拟纳入营改增的企业。
(四)使用电子发票、网络发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五)规定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二、升级版后续推进步骤
(一)对尚未升级的特殊企业,原则上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
(二)对起征点以上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
(三)对拟纳入营改增的企业,配合营改增试点的总体推行步骤予以同步推进。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电子发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待总局改造方案确定后,再予以推进。
(四)对规定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计划于2015年10月至11月完成升级。
(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包括大厅、市场委托代征点)待总局明确后,再行部署。
三、升级版后的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升级版后的发票使用规定明确如下:
(一)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三)一般纳税人现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发票、冠名发票等,应按要求逐步清理,除水、电、煤、通信、医院、公园、高速公路收费、殡葬等公共事业单位使用的冠名发票外,一般纳税人应停止领用通用机打发票和印制冠名发票,原领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在6月份前清理完毕,现使用的冠名发票9月底前基本上完成清理,个别特殊企业清理方案6月底前报区局。卷式发票随税控收款机改造逐步清理。
(四)小规模纳税人现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发票,应随着升级版的推行,同步清理。
(五)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四、升级版后续推进工作要求
存量一般纳税人升级版推行工作基本完成,只是升级版推行工作的起步,接下来面临的推行对象与前不同,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区局各单位要继续按原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推行工作全面完成。
(一)各税务所要根据要求,梳理户管,确定升级对象,制定本单位推进计划表,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限完成升级工作。
(二)对特殊企业、起征点以上的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商的选择仍按原规则。各税务所要与相应服务商做好对接,确保本所推行方案顺利实施,力争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多次往返。
(三)各税务所需及时通知纳税人,推行升级版具体要求,合理安排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的时间,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及纳入升级版管理的通知,利用各种平台对纳税人进行宣传。
(四)各税务所要关注纳税人开票培训工作,组织纳税人参加免费培训,使得纳税人能自行利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四种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督促服务商合理设置培训场地,安排优秀师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实习环境,确保纳税人能自行操作系统开具发票,及时为纳税人安装开票系统。
(五)各税务所和办税服务大厅应为纳税人做好发票票种、数量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定等工作,及时发行税控设备,做好供新缴老发票衔接工作。
(六)各税务所应加强对提供共享开票业务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七)根据总局2015年第19号公告规定,本市原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报税系统将于2015年5月起停止运行,原未升级的存量一般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税并升级。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平台及时告知相关纳税人,避免因告知不及时给纳税人及时报税带来不便。
特此通知。
                       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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