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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情况做如下提醒:
一、年度报告的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比个体工商户增加这一项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公示的途径:
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进入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五、法律责任: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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