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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4号),结合我局实际,现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应参加汇算清缴名单已放在FTP/所得税科/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在区局辅助管理平台中及时更新汇缴进度。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准备阶段

 

    1、为保证工作质量,区局成立了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桂志明任组长,以所得税科为主,信息技术科、征管科、收入预算科、纳税服务科配合组成,全面掌控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税务所应设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要专门安排一名业务所长具体负责抓进度、抓质量,落实相关人员有序、可控开展此项工作。

 

    2、各税务所要对应参加汇缴的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要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各纳税服务窗口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备案、申报事项,各税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税务所应按照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的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的要求和管理权限对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二)受理阶段

 

    1、各税务所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区局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报送清单供纳税人勾选,相关资料已挂FTP/所得税科/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①当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②当年享受所得类减免(包括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减免所得额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上述减免所得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

 

    ④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下同)超过500万元(含)或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且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年度亏损额的税务鉴定报告;

 

    ⑤收入规模在8千万元以上的微利企业(利润率低于1%),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当年汇算清缴的税务鉴定报告;

 

    ⑥当年汇算清缴发生退税,退税额超过10万元(含)的,除了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造成退税的以外,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当年汇算清缴的税务鉴定报告。

 

    2、主管税务所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3、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阶段

 

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各税务所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申报阶段各税务所要结合辅助系统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对加计扣除、所得类减免等税收优惠项目作为事中监控重点,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应认真分析,并及时提醒纳税人。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认真核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区局所得税科在信息科配合下及时开发并完善辅助管理平台/综合查询/汇算清缴查询模块,供各所查询。

 

   (四)结清税款阶段。各税务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五)数据汇总阶段。各税务所应配合科室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六)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过程中,各税务所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文字精练、内容扎实有特色为要求每月报送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动态至少1篇。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 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15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科。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后续管理阶段。各税务所应根据要求,在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4年1月10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2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四、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区局将汇算清缴工作列入2013年度行政信用等级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动态上报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占应参加年度纳税申报户数的比重;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上报总结;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等情况。

 

    五、各税务所应及时向区局反映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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